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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 关于股票收购权分配的通知(股票补偿型股票期权)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之董事会会议,决定遵守公司法第 236 条、第 238 条、第 239 条之规定,并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 55 次定期股东大会。兹通知您,根据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关于第 14 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如下:作为股票补偿而发行的股票收购权。

注意

东京电子株式会社第14次股票取得权的内容
1。提供的股票收购权名称
taptap点点第14次股票收购权

2。股份认购权的内容
(1) 股票取得权分配对象、人数、拟分配股票取得权数量
① 向公司董事发行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公司董事共9名(不含外部董事),共980名
但是,如果分配当日相关股票收购权的公允价值总额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批准的薪酬限额(1819亿日元),则分配给公司董事的股票收购权数量将减少至最大整数值,使总金额在1819亿日元以内。
②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发行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截至第55个会计期末,公司高管和高管员工中被认为必要的人员(不包括截至分配之日兼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共25人,共440件
·截至第55个会计期末,本公司国内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海外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中被认为必要的人员(权益法关联公司东京电子器件株式会社的董事、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除外)
共61人,共779件
但是,在上述条件①的情况下,分配给公司执行官和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收购权数量将按照分配给公司董事的股票收购权数量的减少比例减少。因调整而产生的小于一的分数应向下舍入。

(2) 股份取得权股份种类及数量
① 向公司董事发行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公司普通股为98,000股。 (但,有上述(1)①但书的情况下,股份数为减持后的股票取得权数乘以100。)
如果公司进行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目标股票数量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但调整时,将对当时尚未行使的股票收购权标的股数进行调整,调整后不足1股的部分将向下取整。
调整后股数 = 调整前股数 x 分拆/反转比例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在合理范围内酌情调整股份数量。
②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发行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121,900 股普通股。 (但,有上述(1)②条件时,股份数为减持后的股票取得权数乘以100。)
如果公司进行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目标股票数量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但调整时,将对当时尚未行使的股票收购权标的股数进行调整,调整后不足1股的部分将向下取整。
调整后股数 = 调整前股数 x 分拆/反转比例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在合理范围内酌情调整股份数量。

(3)股票收购权总数
① 向公司董事发放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980 件
但是,如果相关股票收购权在配发日的公允价值总额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批准的薪酬限额(1819亿日元),则向公司董事配发的股票收购权数量将减少至最大整数,使总额保持在1819亿日元以内。
(每份股票取得权的目标股数为100股。但是,如果按照上述(2)①的规定调整股数,则将进行相同的调整。)
②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行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补偿
1,219 件
但是,在上述条件①的情况下,分配给公司执行官和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收购权数量将按照与分配给公司董事的股票收购权数量相同的比例减少。因调整而产生的小于一的分数应向下舍入。
(每份股票取得权的目标股数为100股。但是,如果按照上述(2)②规定调整股数,则将进行相同的调整。)

(4) 为取得股票权而支付的金额应是免费的。

(5) 行使各股票收购权时应出资的资产价值
行使各股票取得权时投资的财产价值为每股实缴金额1日元乘以上述(3)中规定的每股票取得权的股份数。

(六)股票收购权的行权期限
2021年7月1日至2038年5月31日。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与个人目标方签订的股票收购权配售协议(以下简称“股票收购权配售协议”)将限制股票收购权在行权期间的行使,而针对美国纳税人的股票收购权配售协议,股票收购权的行使期限为2021年7月1日。

(七)行使股票认购权发行股票增加资本及资本公积金的事项
① 因行使股票取得权而发行股票时的资本增加额,为按照企业会计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计算的资本等最大增加额的二分之一,计算结果不足1日元时,四舍五入。
② 因行使股票取得权而发行股票时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上述①项增资限额减去上述①项规定的增资额后的金额。

(八)股票收购权的行使条件
① 股票收购权不能分期行使。 (最小行权单位为一份股票收购权。)
② 对象人在行使股票收购权时必须担任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员工等职务。
③ 尽管有上述②的规定,如果合格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2021年7月1日起一年内(如果死亡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继承和行使股票收购权;如果合格人死亡日期在7月1日或之后,则在合格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但是,直到行使期结束为止), 2021 年。
④ 尽管有上述②的规定,如果目标人从公司、公司子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的董事、审计师、雇员等职位退休(或退休)(目标人同时或连续担任多个职位时,目标人从所有职位退休(或退休);下同),则目标人辞职(或退休)。 )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合格人员可以在2021年7月1日起一年内行使股票购买权,如果退休(或退休)日期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合格人员可以在辞职(或退休)之日起一年内(但直至行权期结束)行使股票购买权。
⑤其他行权条件按照股权配售协议约定。

(9)股权收购权的取得
下列①、②、③项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的日期无偿取得股票收购权。
①关于批准公司解散合并协议的议案
②批准本公司成为分立公司的分立合同或分立计划的提案
③关于批准本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的换股协议或股权转让方案的议案

(十)转让取得股权收购权的限制
以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收购权,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

(十一)关于组织重组中股票收购权消灭及向重组公司交付股票收购权内容的认定政策
如果本公司进行合并(仅限于本公司因合并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吸收式公司分立或设立分立(仅限于本公司成为分立公司的情况)、证券交易所或股票转让(仅限于本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以下统称为“组织重组行为”),重整法(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为吸收合并生效日;新合并的情况下,为合并中成立的公司的成立日期;吸收式分立的情况下,为公司分立生效日之前的剩余股票取得权(以下简称“剩余股票取得权”)、合并式分立中新设公司的成立日、证券交易所的情况下的证券交易所的生效日、公司的成立日股权转让时,因股权转让而设立之独资母公司,得将公司法第236条第一项第8项A项至H项所列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之股权转让给持有股权收购权的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重组目标公司”)。发行重组公司股权时,其剩余股权应予消灭。重组后的公司应当发行新的股票收购权,但条件是吸收合并协议、设立式合并协议、吸收式分立协议、设立式分立计划、换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计划中约定,重组后的公司的股票收购权按照下列条件交付。
①待交付股权数量
应交付与股票取得权持有人持有的剩余股票取得权数量相同数量的股票取得权。但并不排除因上述③规定的股份取得权对象的改组公司的股份数量、以及改组公司1单位的股份数量等情况而调整为相同数量以外的适当数量。
②作为股票收购权目的的重组公司的股票类型
应为待重组公司的普通股。
③作为股权收购权目的的改组公司的股份数量
将根据上述(2)并考虑重组法的条件做出决定。
④行使股票收购权时投资的财产价值
行使交付的各股票取得权时投资的财产价值,为下述重组后支付金额乘以按照③确定的各股票取得权标的的重组公司的股份数所得的金额。重组后支付的金额为通过行使拟发行的各股票取得权而可发行的重组公司每股1日元。
⑤股票收购权的行使期限
该期间从上述第(6)项规定的股票收购权行使期间开始日或重整法生效日中较晚者起算,至上述第(6)项规定的股票收购权行使期间届满日为止。
⑥ 行使股票认购权发行股票增加资本及资本公积金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7)确定。
⑦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收购权的限制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收购权,应当经重组后的公司董事会批准。
⑧行权条件及股票收购权的取得
根据上述(8)和(9)确定。

(12) 接收行使股票收购权请求的地点
taptap点点管理部

(13)办理股票收购权支付的金融机构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芝营业部

3。股票收购权分配日期:2018年6月20日